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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章程(暂行)

一、总则
(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深化科技评价改革”重要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优化融合,提升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奖权威性和影响力,强化自然资源领域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激励,提升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效能,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联合设立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承办机构为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
(二) 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下设两个奖项,分别为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奖和自然资源青年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 2 个等级。一等奖授予自然资源领域取得理论、技术、方法原创性、引领性、突破性创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二等奖授予自然资源领域取得理论、技术、方法创新,获得广泛应用,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如有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授奖数不超过形式审查通过成果数的30%,其中特等奖一般不超过 5 项,一等奖授奖数不超过形式审查通过成果数的 5%且不超过 50 项,二等奖授奖数控制在形式审查通过成果数的 25%左右。获奖成果完成单位数和完成人数实行限额。
自然资源青年科技奖授予在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取得创新性、代表性成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工程应用、资政服务等)的 45 周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每次获奖人数控制在形式审查通过人数的 10%左右,且总人数不超过 90 人。
(三) 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自主创新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成果、获奖单位、获奖人颁发证书,鼓励各单位给予获奖人适当物质奖励。
(四) 本章程适用于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
(五) 成立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决策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重大事项,指导监督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组建终审专家组并开展终审工作。主任由自然资源部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委员以 6 家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和 6 家学会推荐的相关领域专业水平高、在行业内有一定威望、敢于担当负责、能说真话的院士专家为主,及自然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人数控制在 30 人以内。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的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的运行维护、专家库建设、评审活动服务,评审过程文件统一归档、奖励年审等支撑性、事务性、综合性工作,并协助各学会评审组开展形式审查。
(六) 组建终审专家组,负责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终审答辩工作,对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青年科技奖进行等额终审,并对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提出建议。终审专家组以奖励委员会成员为主,根据当年进入终审成果的专业领域,适当补充相关专业领域的院士专家。
(七) 设立土地学会、地质学会、地质矿产经济学会、海洋和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学会 5 个学会评审组,分别由相关学会组织,负责形式审查、初评和会评工作。对科技进步奖候选成果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青年科技奖候选人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并形成推荐意见;向终审专家组报告评审结果。学会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一般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根据当年的推荐成果具体情况,从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推荐
(八)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由自然资源领域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通过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信息平台限额推荐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和青年科技人员,不受理自荐。
各推荐单位和专家均应根据科技进步奖候选成果或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所属的专业领域,将其推荐至相应学会评审组。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推荐单位:
1.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省级学会等;
2.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自然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自然资源部与教育部、地方政府等共建的高校。
推荐专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同年度候选成果完成人不能作为推荐专家。
(九)推荐成果应征得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凡存在争议的成果,不得推荐。推荐方应承担推荐、异议答复等责任,推荐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推荐遴选机制。
(十)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推荐。单独推荐重大成果中的部分成果时,需征得重大成果牵头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书面同意;再推荐该重大成果时,应扣除已获奖的部分成果。
推荐成果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成果完成人当年度只能有 1 项成果被推荐。
(十一) 推荐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两年。成果完成时间从技术评价(指评价、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之日算起。推荐成果应于奖励申报之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十二) 被推荐但未获奖或经批准同意退出本年度评审的成果或科技工作者,如再次推荐的,须隔一年以上并有新的成果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再推荐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
四、评审
(十三) 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按照“两会三审”制评审产生。“两会”指学会评审组评审会和终审会。“三审”指学会评审组初审、学会评审组会议评审、终审专家组终审。为保障评审进度,各学会评审组应统一各评审阶段的时间。
(十四) 形式审查。各学会评审组会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正式评审程序。
(十五) 初审。学会评审组采用网络评审方式,打分产生评审结果,末位淘汰不少于推荐数 20%的成果和科技工作者。
(十六) 会议评审。学会评审组采用会议评审方式,打分、投票产生评审结果。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按可授奖数的 110% 进入终审。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青年科技奖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等额进入终审。
(十七) 终审。终审采用会议评审方式,投票产生评审结果。特等奖、一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成果和青年科技奖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十八) 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专家、参评科技工作者、成果完成人、或与成果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十九) 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对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奖励办提出。超过公示期限提出异议,或对成果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二十) 推荐单位拟推荐的成果或科技工作者,应在推荐单位和完成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推荐专家拟推荐的成果应在完成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推荐专家拟推荐的科技工作者应在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
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成果及科技工作者,学会评审组初审结果、学会评审组会议评审结果应公示 5 个工作日;终审结果应公示 10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无异议的成果及科技工作者方可参与推荐或评审。
(二十一)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十二) 涉及成果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成果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等异议,可向奖励办提交异议材料,奖励办向相关学会反馈,由学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备案。
(二十三) 对成果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成果,本年度暂不授奖。
(二十四) 评审过程中,要求退出本年度评奖的成果或科技工作者,须由推荐方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提出,经由相关学会批准同意方可退出,并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备案。
六、授奖
(二十五) 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二十六) 对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奖的获奖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自然资源青年科技奖获奖者颁发证书。
(二十七) 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自然资源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罚则
(二十八) 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取消其推荐或被推荐资格四年,对其相应通过评审的成果,或科技工作者取消授奖资格。
(二十九)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记录不良信誉。
(三十) 推荐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三十一) 终审专家组、学会评审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对推荐成果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自觉抵制请托行为,违反者将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八、附则
(三十二) 本章程由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共同审议通过,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三十三) 按照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有关规定,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办奖工作经费由设奖学会解决,不得向有关事业单位、企业等评审对象摊派或变相收取。
(三十四) 本章程由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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