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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太平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学会各分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理事:
中国太平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我国海洋领域的一个重要学术团体,是有关研究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海洋局。学会致力推进我国海洋科学事业发展和太平洋地区的海洋科学研究,积极推进形式多样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努力在海洋人文社科领域加强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同时也为国家海洋局及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管理及政策支撑。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相关规定、《中国太平洋学会章程》和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会工作、充分发挥学会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学会集中建设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学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以下统称学会分支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支机构的设置方式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置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学术机构。学会设置的各分支机构为二级社团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接受学会领导,依托单位给予业务指导。
学会分支机构要依托独立的社会法人单位设置,受依托的社会法人单位不限定行政级别和单位性质,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组建分支机构各项条件的单位,均可作为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可直接向学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设置分支机构要由依托单位向学会提出组建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由学会秘书处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秘书处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学会将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审议决定下达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包括对建立分支机构的批复和第一届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理事会成员的批复。
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分支机构设置申请报告和依托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申请报告应包括分支机构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涉海业务的情况、分支机构拟用名称、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和理事会成员推荐名单及简历、分支机构组建后的经费保障和主要活动领域等。
分支机构的命名方式如下:
第一类分会的命名方式为:中国太平洋学会+XXX分会(依托单位名称),如: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生态环境分会(依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第二类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中国太平洋学会+ XXX专业委员会(依托单位名称),如: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管理专业委员会(依托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二、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
分支机构一般只设置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分会领导班子一般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可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任)、理事若干人;专业委员会领导班子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可由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分支机构理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应重点安排从事海洋管理和学术研究的优秀人员,不受数量限制。领导班子、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首届分支机构理事会组成人员均由依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学会任命。分支机构理事会建立后的届间人事任免按下列办法办理: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任免由依托单位提出任免意见,报学会批准,理事会其他成员的任免由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决定,报送学会备案。
分支机构会长一般应由依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分支机构常务副会长一般应由分支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的其他成员一般应由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相关人员担任。
担任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人员要符合中央以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连任不得超过2届,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各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秘书长。
首届理事会任满后,再组建新一届理事会则由依托单位提名理事会组成人员,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完成后领导班子成员和理事会成员由分支机构报学会批准。
分支机构可根据机构设置的批复刻制分支机构的印章,印章样式报学会备案。分支机构不得以法人身份与其他机构签署文件。
分支机构印章遗失应及时向学会报告,并在《中国海洋报》刊发遗失声明。
分支机构申请注销,应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学会交回印章,学会进行财务清算,并办理注销公告。
三、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
依托单位应对分支机构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分支机构执行《中国太平洋学会章程》,不再制定本分支机构章程,要加强分支机构内部的制度建设,各项活动均要有章可循。
分支机构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内部财务管理。分支机构围绕依托单位主体业务开展的工作,经费可由依托单位管理。
分支机构举办的研讨会、论坛、会展等重要活动要报学会备案。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冠以分支机构名义的刊物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学会备案。
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学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分支机构在每年10月份上报下年度外事计划,由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批准的外事活动须报学会备案。分支机构在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学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分支机构不能擅自加入境外组织,确需加入的由学会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分支机构一般不发展境外会员。
分支机构违背相关政策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分。
学会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及学会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各分支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分支机构的自身建设,在学会直接领导下,依托单位指导下,全面繁荣学会各项活动,力争早日实现学会正规化和制度化的目标。



中国太平洋学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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