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称和性质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太平洋学会。
英文名称为: PACIFIC SOCIETY OF CHIN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太平洋区域研究的专家、
学者和社会活动家组成的全国性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综合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本会从多学科的角度研究太平洋及其周边国家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增进中国人民对太平洋区域的了解和太平洋各国人民对中国的了解,为促进各国之间的文化、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促进太平洋区域的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理事会。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六条:理事会的职责: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学会的重大问题;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补和更动理事;聘任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决定和处理重要会务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九条:本会挂靠单位是国家海洋局。
第十条:本会编辑出版《太平洋学报》作为会刊;《太平洋学报》设编委会,直接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设立秘书处、研究部、编辑出版部、国际交流部、财务处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副主任和委员由专业委员会聘请,报学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凡热爱太平洋研究事业,大专毕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经本人申请,本会理事二人介绍,常务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地区太平洋学会是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外国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为本会通信会员。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参加有益于本会工作的各种开发和咨询活动,以及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会员有义务执行本会决议和担任所委托的工作,并缴纳会费。
经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 1 )会员(含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 2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 3 )其它收入。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会员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会终止,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经民政部批准。
中国太平洋学会
1994 年 7 月 15 日 |